盜竊五先令以上價值物品,死刑。
未婚母親隱瞞流產,還是死刑。
如果我把我們的死刑條例展開說,那估計直到天黑都說不完。
這種奇怪的現象并不僅僅是由我個人發現的,塞繆爾·羅米利勛爵早在1808年就在議會提出需要改革我們的刑法,但很遺憾的是,他的努力并沒有奏效。
在1808年,我們規定了超過160項死刑,而經過20多年的努力后,我們現在又增加了70余項。
但是死刑數量的迅速增長有效的改善了治安環境嗎?
很不幸的是,我必須要向大家匯報另一組數據。
在1805年,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因刑事犯罪被捕的案件,有4605起。
而在去年,就在去年!
先生們,
女士們,
你們猜這個數字減少了嗎?
沒有!
當然沒有!
去年,我們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刑事案件達到了驚人的三萬起,整整翻了六倍!
也就是說死刑罪名的增加非但沒有幫助我們改善環境,還使得犯罪率直線飆升。
當然,我這么說并不代表我贊成廢除死刑,但是我希望能夠以更加合適的尺度去衡量輕微犯罪。
我看不懂我們的這個社會,我不明白為什么盜竊五先令就要判死刑。
而在1825年,我們有七十多家銀行倒閉,無數儲戶的存款因此遭到重大損失。
那些銀行合伙人盜竊數目遠超五先令,然而我沒有看到他們當中的任何一個被懸掛在絞刑架上。
我看不明白,我不理解這個社會。
我也不知道我做這份工作到底是為了什么,我明明在執行法律、遵守職責,但我卻總覺得自己像在犯罪!
我他媽的不明白,也沒有人告訴我,這到底是為什么!
為什么我的朋友要因為五先令去死,而有的人造成了五百萬磅的損失卻依然活的好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