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道:“辯護律師想說疑罪從無,疑罪從無這個概念本身當然沒有問題,但問題是,要用這個概念,得真的是‘疑罪’才行,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劉集的罪并不是‘疑罪’。”
公訴人也轉過身,面對主審法官紀潛,說道:“審判長,我們必須先確定,疑罪從無的適用情形有哪些。一般來說,疑罪從無的適用情形有:只有口供的、各個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相當的,而在本案中,證據并非只有口供,各個證據之間沒有相互矛盾,有罪證據多于無罪證據,這種情況,不能適用疑罪從無。”
簡疏文道:“公訴人,你是不是少說了一點?案件重大疑點未得到排除的情形,也可適用疑罪從無。檢方找到的兇器跟法醫鑒定的兇器不一致,這難道不是重大疑點嗎?”
公訴人卻搖了搖頭,“我不認為這是重大疑點。法醫的鑒定結果只表明這把剪刀并非是導致鐘落于死亡的真正兇器,真正的兇器我們至今還沒找到,雖然兇器是sharen案中最重要的證據之一,但這并不代表沒找到兇器就不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我們的關注點應該是整條證據鏈,而不是死揪著一件兇器不放。”
只見審判席上的紀潛點了點頭。
sharen兇器的確是很重要的證據,但不代表沒找到兇器就不能定罪,沒找到兇器,也還有其他證據,重要的是證據鏈要形成完整閉環,而不是僅靠某個單一證據。
公訴人又道:“剛才辯護律師質疑我們檢方的證據鏈沒有形成完整閉環,好,那我們按照時間線,再來梳理一下各個證據。首先來看通話記錄,案發當晚,被告人和被害人打了一通電話后幾乎同時出了門;接著就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烏鴉街街尾碰面,兩人發生激烈爭執,那里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
“有。”簡疏文突然出聲,打斷公訴人。
簡疏文說:“有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是愛琴酒吧的員工黃威,我這里有一份黃威的錄音證據,這份錄音可以證明,殺害鐘落于的另有其人,我當事人是無辜的。”
審判席上的紀潛皺了皺眉,不解地看向簡疏文,問:“辯方律師,你的證據為什么沒有在舉證期提交?你這種行為很影響庭審秩序。”
證據刺客誰都不喜歡,哪怕紀潛是簡疏文的學姐,該給臭臉的時候也要給臭臉。簡疏文這么做,可能會面臨訓誡或者罰款。
公訴人說道:“辯護律師逾期提交證據,違反證據提交規則,建議法庭不予采納。”
簡疏文卻說:“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的證據,哪怕是逾期提交的,法庭也應當采納。審判長,我建議您聽一聽這段錄音。”
紀潛想了幾秒鐘,同意簡疏文當庭播放錄音。
聽完錄音后,紀潛問簡疏文:“最近警方有針對愛琴酒吧的掃毒行動?”
簡疏文解釋道:“是這樣的,行動是沒有,為了查清楚真相,錄音中這位警官不得已使用了一些問詢的小技巧……”
紀潛肉眼可見的黑臉,她“啪”的一下把手中的筆用力一放。
公訴人說:“那不就是騙供嗎?為了得到口供,不惜使用欺騙的手段,這樣的證據是無效證據。”
“可這份錄音證明了當晚有比我當事人更可疑的人不是嗎?愛琴酒吧的后門正對烏鴉街街尾,也就是案發現場,有人親眼目睹錢弘和童飛鬼鬼祟祟地從后門回來,行為極其可疑,這個案子疑點重重,為什么不重新查呢?”簡疏文說。
簡疏文指著劉集說:“對這么多疑點視若罔聞,造成的結果不僅僅是我當事人蒙冤入獄,還會讓真兇逍遙法外、讓死者死不瞑目。”
“辯方律師。”紀潛厲聲說道,“你是不是忘了,為什么誘供、騙供所取得的口供,要被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紀潛嚴肅地說:“騙供不僅容易導致虛假陳述,還會降低司法公信力,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有句話叫罪惡之樹結不出善良之果,你用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無法確保其可靠性。用欺騙的方式得來的證據,違反法律程序,法庭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