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任何的動搖妥協。
二、全國軍事的總動員:
動員全國陸海空軍,實行全國抗戰。
反對單純防御的消極的作戰方針,采取獨立自主的積極的作戰方針。
設立經常的國防會議,討論和決定國防計劃和作戰方針。
武裝人民,發展抗日的游擊戰爭,配合主力軍作戰。
改革軍隊的政治工作,使指揮員和戰斗員團結一致。
軍隊和人民團結一致,發揚軍隊的積極性。
援助東北抗日聯軍,破壞敵人的后方。
實現一切抗戰軍隊的平等待遇。
建立全國各地軍區,動員全民族參戰,以便逐步從雇傭兵役制轉變為義務兵役制。
三、全國人民的總動員:
全國人民除漢奸外,都有抗日救國的言論、出版、jihui、結社和武裝抗敵的自由。
廢除一切束縛人民愛國運動的舊法令,頒布革命的新法令。
釋放一切愛國的革命的政治犯,開放黨禁。
全中國人民動員起來,武裝起來,參加抗戰,實行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有槍出槍,有知識出知識。
動員蒙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在民族自決和自治的原則下,共同抗日。
四、改革政治機構:
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國民大會,通過真正的民主憲法,決定抗日救國方針,選舉國防政府。
國防政府必須吸收各黨各派和人民團體中的革命分子,驅逐親日分子。
國防政府采取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
國防政府執行抗日救國的革命政策。
實行地方自治,鏟除貪官污吏,建立廉潔政府。
五、抗日的外交政策:
在不喪失領土主權的范圍內,和一切反對日本侵略主義的國家訂立反侵略的同盟及抗日的軍事互助協定。
擁護國際和平陣線,反對德日意侵略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