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鎮、屯鎮,皆將歸兵部,餉歸戶部。團練則歸總督、巡撫、分巡、知府知縣,節制統領。”
“餉呢?”
總理處,大臣們議事。
朝廷養不了太多兵,所以御營京營以外,要整編成外鎮、屯鎮甚至團練、保勇,但具體要如何管理,也是問題,總得制訂一個制度標準。
洪承疇在朝臣中軍事經驗是比較豐富的,還在韃子那里呆過幾年,所以也算是知已知彼,他直言,“一府養五千戰兵加一千八輔兵,如果常備兵,肯定是不夠的,但如果是屯鎮,如果平時五番輪值,兼處于邊地,以眷屬余丁屯田,收獲后向官府繳納地租,然后按額拔給屯鎮供軍,應當是夠的。
再加上邊地茶馬互市,開采礦產,以及賣鹽賣酒,加上厘金,是還可以有剩余的。”
戶部尚書阮大鋮直接道,軍隊和稅賦必須得分開,就如御營也有專管糧餉裝備的官員一樣。
就算是邊地搞屯鎮,也得把兵餉分離。
授分、租佃給屯鎮和其家眷的屯田,也須由朝廷另派的官員負責管理和征收,比如設營田使,或直接歸由分巡、督糧廳、稅務廳、知府等官員,由他們管理并征收,統一登記入庫,然后再按軍需,調拔給屯鎮支用。
特別是茶馬、鹽酒、礦稅以及厘金,更不能假手于屯鎮直接征收。
要是朝廷放權給他們,肯定就要出事。
說著又到了該給屯鎮、外鎮、團練等制訂個什么糧餉、補貼標準的事,該給多少餉,外鎮屯鎮是一個樣,還是各有標準,屯鎮不當值時是否要給些補貼,當值時又該是什么標準。
多少月糧?多少餉錢?
要不要吃肉?
需不需要買馬,要不要給馬草錢。
“既然編設外鎮、屯鎮,以及團練,那都是有目的的,目的就是要守邊衛國,保境安民,要打仗,還得能打,否則編設做什么?如果沒有足夠的裝備,難道人手一桿長槍就行了?
這樣的兵,那干脆全民皆兵好了,但又有何用?
先前衛所糜爛不堪,不是很好的前車之鑒嗎?”
吏部尚書徐石麒提出,外鎮應當按之前省營的標準,裝備武器,充實訓練,應當限制在每鎮五千戰兵一千八輔兵,可適當的按其管轄的防區范圍再讓他們保留一些兵馬為屯兵,也可兼領一些團練。
但應當予以區分,外鎮戰兵營,裝備得好,兵源得精銳,訓練得足夠,得能戰敢戰,糧餉待遇也得提高,不僅得吃飽飯,起碼也還能兩三天吃一頓肉,另月支糧三斗,餉三兩銀。”
三兩銀加三斗糧,在他看來,是保證外鎮戰兵戰斗力的最低標準了,低于這個量,與御營相差太大,連御營的夫勇都不如,還如何保證戰斗力和忠心。
對于外鎮的輔兵,則可降為三斗米加一兩銀子。
屯鎮,則有朝廷所設邊境屯鎮,以及內地外鎮所轄屯鎮,屯鎮應當比外鎮戰兵還要降一等糧餉,如當值時月三斗米加二兩銀,不當值時沒有。而外鎮的屯鎮,當值時月糧三斗加一兩銀。
團練,當值、訓練時,只給米三斗。
若戰時,另給賞銀。
武器裝備,皆由朝廷置辦拔給,無須自置,如馬騾兵、運輸馬夫等,另可領取馬料等。
對于阮大鋮提出的兵餉分離,各級武官任命升降權在朝廷一事,大家也都同意。
控制錢糧,才能控制兵馬。掌握武官升降任免,才能不失控。
其實外鎮和屯鎮設立,本身也都是些地方部隊,甚至是些順營、西營、地方豪強、賊匪等受招安等整編而成,這些軍隊特點就是數量大,成份雜,軍紀差,戰斗力也弱,而且忠誠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