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海早就在著手修訂新的律法,大明的基本律法是大明律,朱元章時制訂,用時三十多年,有三十卷四百多條。
它改變了唐宋舊律的傳統(tǒng)體制,而是形成以名例、吏兵戶工刑禮等七篇為架構的新格局,這也與洪武朝廢除宰相制,強化六部的體制變革有關。大明律的特點是條文簡于唐,精神嚴于宋,通行二百余年。
在大明律外,為貫徹刑亂國用重典的方法,防止法外,朱元章還特創(chuàng)了大誥,做為刑事特別法,大誥共四篇,共二百三十六條,朱元章把親自審理的桉例加以整理匯編,加上因桉而發(fā)的訓導,做為特別法令頒布天下。
在明初,朝廷要求每戶人家必有一本,科舉考試也列入大誥內(nèi)容,不過朱元章死后,曾架空大明律、大明令的大誥實際被廢止。
朱以海要求修新律,是覺得經(jīng)過近三百年,這律法還是有些跟不上形式,比如明朝特有的奸黨罪,廷杖這些他都覺得不合適。
總體來說,其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都有不少漏洞,和立法標準的一些輕重不當?shù)膯栴}。
另外行政立法上,也應當適應新的形勢而更改。
不過修法這個事情也不容易,畢竟涉及太大,所以修了好幾年,也有了幾個初稿,朱以海非常重視,深度參與,提出了大的方向,但好幾稿都不太讓他滿意。
他早就提出既要總結歷代律法的經(jīng)驗,也要取其精華卻其糟粕,要讓律法適應新的形勢,要為大明中興保駕護航。
提出新的大明律令,正式名稱大明法典,下面又分民法典、刑法典、軍法典、政法典等幾大基本法。
如民法典是統(tǒng)領整個民法的,是民法基本法,下面則也會分成婚姻家庭篇等。
朱以海更加傾向的是完善律法。
法律是底線,所以這條底線必須劃好,劃好線后,對于朝廷官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而對大明百姓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
這新法更全面更系統(tǒng),除了諸司法部門參與修訂,內(nèi)閣、六部、總理處、翰林院、詹事府等諸部門都參與其中,以及五品以上實職官員,都要求提意見,甚至每版初稿,也都是要給所有官員公示,接受他們的建議的。
最終完成的正式稿,也還要公示天下,接受百姓的建議。
在大明法典完成后,還要根據(jù)立法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的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并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nèi)涵,甚至要附加相關真實桉例,說明疑義,撰成律疏。
特別是在一些比較有爭議的問題上,提供判例。
《大明法典疏議》,附于《大明法典》后頒行,制訂新法的同時,還做出權威性的法律解釋,并提供典型判例,給實際司法審判提供便利,也堵塞漏洞,避免岐義爭端。
民法刑法行政法軍法等等相關,一次到位。
有了這些全新的律法標準,以后上上下下,官吏士紳百姓,行事也就更有準則可依。
一些重要問題直接寫入法典,比如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對于奸罪中的強奸、tongjian等罪處置也更嚴格。
秦朝時私通是重罪,定以極刑,且人人可以得而誅之,殺之無罪。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漢代也是犯奸必殺,漢文帝時添了宮刑,對tongjian男人閹割,比死好點。
唐朝相對開放,所以私通成了輕罪,tongjian男女各徒刑一年半,有夫者也不過兩年。
元朝則又改為重刑,允許私刑,本夫可以捉奸,還可當場殺死奸夫yin婦,諸和奸者杖八十七,女人還要剝衣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