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朝廷來說,這筆錢不用馬上付,一直存在賬上,也不用額外給付利息,就相當于是發行國債一樣,用以后朝廷的財收,來慢慢填補現在的不足。
那每年的十三兩半銀子,也不直接說是加餉錢,而換個諸如養老金之類的名頭或是年金,恩銀之類的,士兵們絕對會很感激的。
畢竟換個名,那就相當于是朝廷額外給的保障福利。
如果是加餉,那相當于是朝廷欠他們的餉錢。
現在朝廷每年欠三個月的餉,但是朝廷額外再給你們存三個月的,以后一起給,將來拿的時候,可都是翻倍,存的越久,翻倍的越多。
這么簡單的賬,誰不會算?
一個簡單的辦法,卻能極大的鼓舞士氣,甚至讓大家覺得非常有保障,甚至還能為朝廷省下每年三個月的軍餉開支,雖然說這以后要加倍給,但時間越長,其實成本還越低。
這是個簡單的金融賬。
“陣亡、傷殘撫恤這塊,也要提高,韃子巴牙喇、領催給二百兩,馬步給一百五十兩,這個我們確實給不了,
我們按老規矩,不論官兵、戰輔兵,只要陣亡者皆給三年餉,上等兵,一月正餉四兩五,三年就是一百六十二兩,例給喪葬費十兩。
“作戰中失蹤查明遇難者,照準陣亡例撫恤,查無下落者準給陣亡恤銀之半。”
“作戰負傷恤銀分五等,一等給一年餉銀,二等九個月,三等半年,四等三個月,五等兩個月,傷亡期限,一等傷為半年,二三等傷為七十日,四五等傷四十日,限內身故者,準照陣亡例撫恤。”
“重殘者,在五等標準上增發恤銀,如雙目失明、雙手或雙腳不能動者增發一年餉,一手或一足脫落者,增發半年,傷一目或一手不能展動,一足不能行增發三月”
“城破被殺或公差途中遇害,定為殉難,照準陣亡例減半發給。”
“病故者,恤半年餉!”
“因病因殘退役,不論年齡,均準給口糧一份,銀一兩米三斗。”
“將士陣亡、傷亡,兒女幼小者,發給口糧一份至十二歲,妻寡無子,或無妻而父母尚在無人贍養者,給口糧一份,若寡妻改嫁,停給。”
皇帝拿出早就準備好的計劃,一口氣拋出。
韃子滿蒙漢八旗加起來也跟現在御營差不多兵力,他們能出這條件供軍,朱以海為什么就不能?
要比戰斗力,先來拼一波軍餉撫恤福利,東風吹戰鼓擂,誰又怕誰。
你清有八旗,我大明有御營!
你有二十萬軍事貴族集團,我朱以海一樣能拉起二十萬勛衛集團。"